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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特许合同是否无效

时间:2017-07-18 14:35:24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公司律师 点击: 708次
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特许合同是否无效
对于具有一定的符合《条例》规定的经营资源的企业,若其在不具备2家直营店和1年以上的经营时间的条件的情况下即进行特许经营,是否会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目前亦无全国层面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条例》规定,特许人不具备2家直营店和1年以上的经营时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但该规定仅系行政处罚,对于合同效力并无认定。但《北京高院特许经营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不因特许人不具备该项条件而无效。因此从实务角度而言,不具备2家直营店和1年以上经营时间即进行特许经营的,主要需要面对的是行政处罚风险,当然,受到行政处罚后,对特许人的企业信誉亦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除非不会遭到加盟店或其他当事方的举报,否则不要在不具备此项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特许经营业务。 (责任编辑:南京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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