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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时间:2017-07-13 11:10:58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公司律师 点击: 615次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国资委报国务院)

 

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地方国资委报国务院国资委)

 

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将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逐步交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证券系统转让

(P≧当天加权平均价格)

协议转让

(P≧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或90%)

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1.≦10亿,累计3年转让≦5%,>10亿,累计3年转让≦5000万或3%;

 

2.不涉及控制权转移

 

在内部决策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应当同时将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该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

 

公开披露文件中应当注明,本次股份拟协议转让事项须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

 

 

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

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及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国有参股股东,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

 

可不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直接签订转让协议:

 

(一)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二)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

 

(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五)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六)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二)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国有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责任编辑:南京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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