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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的合同

时间:2017-07-20 14:57:01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447次
提供劳务的合同

1.运输合同:又称为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格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客运合同:又称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书面形式,也是客运合同成立的凭证。

3.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运输到指定的地点,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4.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分区段的不同方式的运输联合起来作为承运人履行承运义务的运输合同。

5.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物品交付他方,他方给予保管并获得保管费用的合同。

6.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7.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其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他人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8.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9.行纪人的介人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10.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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