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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与不当得利的关系

时间:2017-09-05 13:51:49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合同律师 点击: 540次
合同诉讼与不当得利的关系
不当得利作为债权发生的重要根据之一,在民事诉讼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国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相当简略,只有两个条文:(1)《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2)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实体法上对不当得利的研究并未形成有系统的理论,对司法实践中的不当得利诉讼也未进行类型化。甚至对在实践中极为重要的基础性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问题,理论界及实务界也无深入研究。在不当得利诉讼中,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是《民法通则》第92条。依该条之逻辑结构,可以将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分解如下: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法律后果,也即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原告若欲通过诉讼实现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则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的前提条件必须得到满足,即没有合法根据(要件1)、取得不当利益(要件2)、造成他人损失(要件3)均需得到证明。如果待证的构成要件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状态,此时法官必须依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作出证明责任判决,即因不能证明待证事实而作出让负有证明责任一方败诉的判决。
证明责任的分配时民事诉讼的脊椎。证明责任的分配对于诉讼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大陆法系国家对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的通行学说为德国法学家罗森贝克提出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依照该学说的观点,原告对请求权发生的事实构成要件承担成名责任,被告对权利消灭规范、权利阻却规范或权利延缓规范承担证明责任。简言之,各方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的规范承担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了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根据该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条规定既是我们耳熟能详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法律依据,也是法律要件分类说的法律再现。《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的是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在诉讼实践中,除非在法律中另有规定,不当得利诉讼也应依据该原则来分配证明责任。毫无疑问,《民法通则》第92条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发生规范,该条的三个构成要件均属于对原告有利的要件,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和证据规定的要求,应当由原告对三个构成要件均承担证明责任。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当得利苏搜就那个中取得的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两要件应当由原告举证并无分歧,但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1“没有合法根据”的证明责任分配却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有一种相当流行的观点认为,不当得利证明责任的分配中,构成要件2“取得不当利益”、构成要件3“造成他人损失”属于积极的事实,应当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构成要件1属于消极的事实,应当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此种观点是没有立法和法理依据的,在实践中已造成不当得利诉讼的不当泛滥。如果当事人错误的认为选择不当得利诉讼可以实现举证责任倒置,则当事人必然倾向于选择不当得利诉讼而不是和合同诉讼。实践中,大量合同纠纷的当事人误认为更换诉讼理由为不当得利可以避开其主张的和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的举证困难,避开合同诉讼而直接提起了不当得利诉讼。这些当事人认为,提起不当得利诉讼最为简便,只要证明对方收取了己方利益,已方受有损失即可,至于为何被告占有原告的利益应由被告来证明。而提起合同诉讼,其中合同的成立、生效、合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确定需要准备大量的证据,证明难度及成本都较大。因此,对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责任限于错误认识的当事人有直接提起不当得利诉讼的偏好。一旦法院以不当得利立案,原告方为了与主张的诉讼理由一致,往往会故意隐匿与双方的真实法律关系相关的重要证据,给法院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带来极大障碍。
从比较法的角度讲,不当得利是一种辅助性的诉权已是各国共识。在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不当得利纠纷中,当事人必须先提起合同关系诉讼或将合同诉讼与基于给付而生的不当得利诉讼同时提出,而不能避开合同关系直接提起不当得利诉讼。否则,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不当得利诉讼势必无法查明。不当得利诉讼进入审理阶段后,如果法官在案件庭审法庭调查结束前发现原告虽起诉为不当得利,但实际上双方另有基础的合同关系时,因为合同关系的性质是不当得利确定的先决条件,必须首先审理合同法律关系,然后才能确定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法官应进行释明,告之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权基础为其基础合同关系并围绕其变更后的请求权及请求权基础举证,同时重新给予对方当事人答辩期以及举证期限;也可告之当事人可以在申请本案撤诉后再行以新的请求权基础以及诉讼请求起诉。如果法官发现原告虽起诉为不当得利,但实际上双方另有基础法律关系时,经法官释明原告仍坚持不当得利的起诉理由时,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基于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在案件审理法庭调查阶段结束后,如果法官发现原告虽起诉为不当得利,但实际上双方另有基础法律关系时,应判决驳回原告基于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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