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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释义

时间:2017-07-28 16:54:49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合同律师 点击: 578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释义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解释】本条是关于出卖人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风险承担的规定。

  本条是参考美国统一商法典作出的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了出卖人违约与买受人风险承担的关系。首先,如果出卖人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足以使买受人有权拒收货物时,则在出卖人消除了货物的缺陷,或者在买受人接受货物以前,货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这里的“接受”指的是买受人对货物的认可。其次,如果买受人有正当理由拒绝对货物的接受,则他可以在保险合同所不包括的限度内,认为出卖人自始就承担了货物的风险。

        以上文章由南京合同律师许光律师整理发布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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