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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

时间:2017-07-28 15:10:51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合同律师 点击: 426次
合同履行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
宏昌服装进出口公司与某县服装厂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并规定了违约金比例。服装厂因欠电费被供电局停电一周,因此未能按约定期限交付服装,造成宏昌服装公司无法按期向外商供货而遭违约罚款,损失较大。为此,宏昌服装公司要求县服装厂按约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可服装厂却说,不能履行合同是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自己无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违约金,如果承担了违约责任就不再履行合同。由于协商不成,宏昌服装公司将服装厂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县服装厂按约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本案中,服装厂以自己违约是由第三人原因所致为由而不愿承担违约责任,该辩解是不能成立的。宏昌服装公司要求对方按约支付违约金,有理有据。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服装厂违约而给宏昌服装公司造成的损失,宏昌服装公司还可以要求予以增加违约金数额。而且,并非违约方只要交付了违约金,就可以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只要非违约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那么违约方既要交付违约金,也要继续履行合同。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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