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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合同逃避债务被判无效

时间:2017-07-28 15:08:17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合同律师 点击: 543次
虚构合同逃避债务被判无效

   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认定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虚构设备买卖合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属于无效行为,法院有权拍卖被执行人的设备用于清偿债务。

   借了款到期却不想还

   2014年3月,某纺织公司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贷款期限六个月。但是,转眼借款到期,纺织公司迟迟没有归还借款打算,银行业务人员经过调查,发现纺织公司早已不在正常生产,法定代表人也因欠债躲起来。银行随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过审理,由于债权债务关系很清楚,判决纺织公司偿还全部借款和利息。但纺织公司收到判决后,仍迟迟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银行只能向申请法院执行。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根据债权人银行的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纺织公司厂区内已有的机器设备,并且公告准备拍卖设备抵偿欠款。这时,却有案外人吴某向法院提交一份申请,要求终止执行,并且还提交厂房租赁合同、设备买卖合同以及相应的承兑汇票等证据。吴某称法院查封之前,纺织公司已经将厂房出租,并将全部设备作价卖给了吴某,吴某通过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设备价款,所以全部设备已经归属于吴某所有,请求法院解除对设备的查封,并将设备返还吴某。

  设备买卖无效 执行异议不能成立

   对于吴某的主张,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纺织公司与吴某的买卖合同仅仅约定了设备的价款,并未约定具体支付的方式,且吴某所举的付款凭证仅有承兑汇票的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双方真实设备价款的支付,尤其法院在查封设备时并未发现有案外人在实际使用设备。

   结合案件事实,可以认定本案实际是纺织公司在明知自己结欠高额债务的情况下,与案外人串通签订买卖合同,企图规避生效判决的执行。法院最终认定,吴某与纺织公司之间买卖合同损害了债权人银行的合法利益,属于无效的合同,吴某主张设备所有权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纺织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滥用执行异议程序,是“执行难”的现状之一。本案是典型的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虚构买卖合同规避执行,法院从买卖合同是否真实履行入手,查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虚构设备买卖事实,最终确保债权顺利执行。但是,刑法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采取转移、隐匿财产、虚构交易、躲避执行等手段逃避法律义务的,将被处以判处有期徒刑、罚款、拘留等制裁。

   以上文章由南京合同律师许光律师整理发布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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