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向南京合同法律师许光律师咨询,如果一家公司为兴建厂房,同个体工商户签订了建筑施工承包协议,但后来发现后者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只包括了维修,而不包括建筑工程承包这个项目,现在相关工程已经基本履行完毕。是否可以以此申请合同无效并拒付价款? 律师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只有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由于建设工程施工不属于上述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或者禁止经营的范畴,而只需要办理一定的审批手续和具备一定的施工资质即可经营,因此即使当事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其所签订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你们不能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拒付价款。但是你们可向人民法院依法主张该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或者对方存在欺诈行为,申请撤销该合同。合同被撤销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解决合同遗留问题,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一般应返还对方,但如客观上不能返还或者返还会造成进一步的损失,违反经济效益原则,如本案中所涉及的装修工程,可折价补偿后,由原取得者予以保留。 以上文章由南京合同法律师许光律师 撰写,转载须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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