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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合同的效力问题

时间:2017-09-07 11:49:22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合同律师 点击: 550次
传真合同效力
传真合同是指:甲、乙双方并未订立正式书面合同,而是采取先由甲方在合同上盖章后传真到乙方,乙方盖章后再传回甲方的形式订立的合同。如果产生争议一方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举证材料中只有对方签章的合同传真件,没有双方签章的正式合同,如何办呢?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根据《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可以用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来订立合同。因此,从理论上,传真合同是有效的,但传真件、复印件因为很容易造假,如果一方否认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的真实性,对方应当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在实务中,以传真形式订立的合同时证据收集与提供有一定的困难,有关部门在认定时也多有分歧,合法利益难以得到维护。
律师提示:签订传真合同时,尽量通过信函邮寄合同给对方并分别签署非传真的书面合同;同时,收集、保留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以传真方式签订了合同的证据,如有关信函、电话录音、电子邮件、有关的凭证(如电话的记录单)等。紧急情况下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在紧争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应及时就传真内容补签书面的确认书,或直接在原传真件上重新签名盖章,变传真件为真正的原件。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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