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涉及的仍处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中夫妻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另一方做出补偿。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另一方购买人身保险或是为自已投保人身保险后,将另一方指定为受益人非常普遍。由于双方之间的配偶关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身体或寿命具有法定的保险利益,但一旦离婚,双方通过婚姻关系建立起来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消失,彼此之间不再具有保险法上规定的保险利益,因此一方为另一方所投的人身保险只能予以终止,保险公司退保后的剩余费用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予以分割,如果夫妻离婚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一方,受益人是另一方,一方没有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或解除保险合同手续,保险事故发生后,另一方作为受益人得到的保险金,应当认定其为个人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为自己投保,受益人为自己或没有指这受益人的,可不必引起保险合同的终止,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但投保人应当给付另一方保险费数额的一半作为补偿。对于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指定为另一方的,投保人还需要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受益人手续。 (责任编辑:钱丽霞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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