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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处理之十五: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内部股权的

时间:2013-07-17 11:33:06来源:本站 作者:钱丽霞律师 点击: 564次
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公司发行的内部股权的,另一方不能请求分割该内部股权,只能给另一方经济补偿。 对于上述种种情况分割方式,《婚姻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公司发行的内部股权的,另一方不能请求分割该内部股权,只能给另一方经济补偿。
        对于上述种种情况分割方式,《婚姻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按照这一规定,这些财产的分割方式有以下几种:
       1、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双方协商的价格为基础进行分割。
       2、若双方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法院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进行分割。 
       3、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时,如未上市的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有价证券等,法院将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责任编辑:钱丽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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