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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处理之十六:军人领取的自主择业费

时间:2013-08-02 14:05:27来源:本站 作者:钱丽霞律师 点击: 488次
陈女士咨询:钱律师您好!我与我老公已经离婚2年了,现在我听我他转业了,拿了18万多的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请问我能不能要求他给我一半? 钱律师回复:您好!您能告知我您前夫哪年当兵、当兵
 陈女士咨询:钱律师您好!我与我老公已经离婚2年了,现在我听我他转业了,拿了18万多的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请问我能不能要求他给我一半?
钱律师回复:您好!您能告知我您前夫哪年当兵、当兵是多大及您俩哪年结婚的吗?
陈女士咨询:好的!我前夫是2001年当的兵,当兵时20岁,我们是2005年结的婚。
钱律师回复: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针对你的情况,您老公当兵时20岁,那么年平均值=180000/(70-20)=3600元,您们婚姻存续期间为6年,那么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3600﹡6=21600,您可以分得10800元。(本文出自钱丽霞律师接待客户咨询后整理稿)
(责任编辑:钱丽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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