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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处理之十七: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分割

时间:2013-08-07 14:15:47来源:本站 作者:钱丽霞律师 点击: 492次
王女士咨询:钱律师您好!我想与我老公离婚,我们有套房子产权证还没办下来,请问法院会怎么判? 钱律师回答: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
       王女士咨询:钱律师您好!我想与我老公离婚,我们有套房子产权证还没办下来,请问法院会怎么判?
      钱律师回答: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实践中,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也明确了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
 
(责任编辑:钱丽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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