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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离婚律师解析:哪些协议离婚的约定无效?

时间:2017-09-29 16:01:05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点击: 606次
江苏离婚律师解析:哪些协议离婚的约定无效?

  目前很多夫妻需要在协议离婚的时候,都会存在或多或少的误区,这些误区往往是因为而不懂法,对相关的法律问题也不了解所产生的。江苏离婚律师许光律师结合办理案件的经验,为读者分析如下。

  首先,夫妻一方因为对方婚内出轨等过错,而索要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婚姻法以及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未涉及青春损失费这个概念。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该互敬互谅,互负忠实义务。而基于这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对婚姻都应有所付出,不存在一方有青春损失的问题。

  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和他人非法同居的,另一方是可以申请其赔付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仅仅存在婚外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还不一定能构成非法同居,非法同居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超过三个月以上长期的共同生活。很多夫妻,在协议离婚的时候,向婚姻登记员主张另一方支付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往往弄得婚姻登记员哭笑不得。

  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并不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获取,双方也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这一损害赔偿的数额。当然,这样的协议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如果一方违约,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才能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完全可以通过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后制作调解书,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违约,另外一方无须向人民法院起诉,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还有很多夫妻在涉及子女的处理问题上面,也缺乏法律意识,其约定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比如,一对夫妻离婚的时候约定,孩子归男方抚养。为了保证女方的能够经常见到孩子,女方要求男方承诺,不能移民,也不能出国定居。这一要求明显侵犯了男方的就业自由和迁徙自由,限制男方的人身权利,不符合宪法和民法总则等法律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再比如另一对夫妻,因女方痛恨男方的出轨,双方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的同时,女方还要求男方承诺今后直到孩子满18周岁,男方都不得探视孩子,也不得与他任何的联系。这一要求明显侵犯了男方的亲子探视权,而且也剥夺了孩子获得父爱的权利,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这个要求也是无效的。

(责任编辑: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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