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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解析:离婚时房改房如何分割?

时间:2018-08-22 13:01:13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点击: 665次
南京婚姻律师解析:离婚时房改房如何分割?

  在办理离婚案件的过程的中,南京离婚专业律师经常遇到夫妻因为房改房的分割争执不下,而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在分割房改房的时候,要抓住一个原则,就是不能按照房改房的成本价或者标准价作为分割和补偿的依据,而是应该以市场价,也就是市场上相似地段、相似房型的平均价格作为分割和补偿的依据。因为房改房作为带有职工福利性质的住房,在单位或者房管所将房屋产权转移给个人的时候,其价格必然是带有福利补贴性质,不能充分反映当时的市场价值;更何况,很多房改房产权转移的时候,商品房市场尚未像现在这样繁荣蓬勃,而是刚刚起步,其转让价格并没有合理的市场价格可作参考。因此,当职工个人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购入房改房并获得其产权后,也就获得了极大的房屋升值空间,基于公平原则,这一房屋升值空间不应只归属于得房一方,而应由离婚的双方共享。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以房改房的市场价格确定分割和补偿标准。

  根据南京离婚专业律师的实践经验,在司法实务过程中,对房改房的分割一般遵循如下的标准:

  (1)如果双方就房屋的价值达成一致,即使该价格偏离了实际的市场价格,鉴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有关部门对此予以认可,以双方共同认可的房屋价值确认分割和补偿标准。

  (2)一方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另一方表示同意,但双方无法对房屋价值达成一致的,可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房屋的评估价格作为房屋的价值,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

  (3)如果双方均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就房屋价值又争执不下的,可由法院主持进行竞价,价高者得,得房者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法院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房屋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

  (4)房屋的归属应当按照具体情况综合判定,如购买的房改房属于单位自由住房,原则上归属单位职工一方所有,另外还需要参考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单位和职工的间的合约预定、单位的具体优惠政策和双方的经济条件等因素决定。

  (5)如划分房屋权属的后,一方没有住房的,可暂时居住在原住所,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执行,暂住期间一般为两年。如获得房屋的一方确实无钱补偿给另外一方,可以判决住房为两人共同共有,也就是所谓的“离婚不离家”。

  (6)如房屋尚未取得完全的产权或者因为政策因素暂时不能够上市交易的,对其权属可暂且不予分割,等能够上市交易后另行处理。

  (7)分割房改房时一定要充分尊重单位的权利:当住房为单位和职工共有住房时,分割房产一定要事先获得单位的同意;在职工拥有完全产权的房改房上市交易时,单位具有优先购买权,职工应提前通知单位,由其决定是否购买。

  4、在南京离婚律师的执业过程中,有很多案例是夫妻双方一方擅自出售房屋,另一方向法院申请确认该交易无效。南京离婚律师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家庭重大财产的处理,应该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处理,这是婚姻法中平等原则和相互忠实义务的具体体现。双方对于家庭财产共同协商处理,不但是一种道德要求,更是夫妻间的法定义务。如果步履行这种平等协商的法定义务,则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应对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另一方不能就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一方未经过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后,另一方不能主张追回房屋,但如果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在南京离婚律师所承办的一起婚姻诉讼中,王某(男)瞒着自己的妻子吴某(女),与第三人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将身份证、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配偶同意出售证明和结婚证一并出示给张某审查,其中配偶同意出售证明是其自己代签的。后双方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吴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及其过户行为,并未经过自身同意,而自身作为配偶应有参与决策的权利,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撤销该房屋登记。经过人民法院庭审调查,认为第三人张某与王某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完全出于善意,已经履行对一切房屋相关文件的形式审查义务,如要求其对于配偶同意书的真实性进行实质上审查,不但超越他的实际能力,而且对其增加义务亦不符合公平原则,其已经支付全部价款而获得合法房屋登记,其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已成既成事实,应予维护而不可撤销,而王某未经告知吴某而径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侵犯配偶就家庭财产处分的知情权和处分权,应对其承担侵权责任,吴某可通过另诉解决,遂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南京律师提醒:为防止夫妻一方擅自转让房屋等需要登记才能转让的物权,在登记时,最好将房屋登记为夫妻共有。如一方已经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了房屋,另一方不得以其未经自身同意而申请撤销房屋登记或者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但一方以明显过低的价格恶意出售房屋,另一方可申请撤销其与第三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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