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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许光解析:担保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时间:2018-08-22 12:54:45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点击: 674次
南京离婚律师许光解析:担保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因为轻率为他人提供担保,而导致倾家荡产的事情实在为数不少。经常有人向南京离婚律师咨询,担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南京离婚律师许光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7712855901)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了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共同生活,而由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的根本原因和使用资金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夫妻双方的生活和经营活动,因此,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偿还。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司法解释也列举了相关的除外的条件,即如果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并且该债权人知道该约定了,则这种债务就属于夫妻一方的债务,而不应该具有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般来说,认定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应当考虑两个因素,第一个是夫妻有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第二个是夫妻是否分享债务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南京离婚律师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债务:1、夫妻双方共同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病所产生的债务,因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从性质上来讲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而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根据南京离婚律师的理解,担保之债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也就是担保法所称的保证,保证人承诺债务人无法偿还相应的债务的时候,保证人以个人信用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代替债务人偿还相应的欠款。   对于夫妻一方为他人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这一担保之债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活动,不符合通常认为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和范围。而物的担保直接在相应的物上设立质权、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如果夫妻双方以其共有财产,向他人设定质权抵押权的担保物权,则因此而产生的担保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与双方共有的财产向他人设定担保物权的,该担保物权无效,另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担保物权有效。不过,证明另一方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的问题,相当复杂,本文对此不多做阐述。
  
  总结一下:夫妻一方对外提供保证,另一方对此不知情或者不同意的,且所保证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活动,则该担保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擅自对外以夫妻共同财产设定担保物权,另一方对此不知情或者不同意的,担保物权无效,但如果另一方对此知情或者应当知情,但未提出异议,可认定担保物权有效。
(责任编辑: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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