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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项目转让的禁止

时间:2013-11-24 20:36:57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683次
中标项目转让的禁止 【核心提示】 几经过招标的建设工程,投标人一经中标,则不得再将工程进行转包,违反此强制性规定则耍承担相应的责任。 【内客精要】 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一些项
中标项目转让的禁止
    【核心提示】
  几经过招标的建设工程,投标人一经中标,则不得再将工程进行转包,违反此强制性规定则耍承担相应的责任。
  【内客精要】
  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一些项目必须要进行招标,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几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北。”由此我们看出中标人受到关于转包的强制性限制,凄种限制起因于转包的特性,因为转包是以赢利为目的,将承包的f程装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水对T程承丰H任何技术、质量、经济法律责任,谜严重违反丁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报给其他单位而从中得利的原则。因为中标项口的转包会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体现在承包商刈能以利益为重.m忽略发包方的利益,将建设工程给不具
有资质或不具有合同要求资质的承包单位,从而造成建设工程的质量M题,给发包方,围家和人民造成损失,因而此种转包行为应予禁止,而对于巾怀项lj转让的方式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和《建筑安装J-程总分包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可有以下形式;(1)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承包,从中提取叫扣者.(2)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3)承包力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或群体jr程(指结构技术要求相同的)中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者。
  对于投标入违反《摺标投标法》的规定,将中标项目进行转让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先分析如下:经过投标人的投标和招标人的定标,在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双方的合同视为已经成立,但仍然没有生效,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l‘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八应当白-}】桥通知f 5发出之H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B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嚼议。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在签订书面合同后才能生效,只有在合同生效后,承包人才真正的完全获得刘项[l的承包,只有存此前提下,其的转让行为受到法律的禁止,虽然萁的转包行为违反r禁止性的规定,但只引对承包方.且此种禁止依前面的规定,是旨在禁止承包力在合同生效后的水履行行为,所以其不会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违法转包的承包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此之外迸有相应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主要体现在:(1)罚款,由有关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对其处罚,罚款的幅度为转让,分包项目金额的干分之五妣上千分之十以下。(2)没收违法所得,是指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以及分包人再次分包所获得的金钱收人。(3J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这足限期整顿、纠正的行政处罚。(4)情节严雨的,吊销营业执照,这是国家行政机关列违反行政管理程序一种,“厉的行为能力处罚。而相应的民事责任是赔偿损失。中标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招标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招标人所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问接损失。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可抵作损失赔偿的一部分,不足部分另行赔偿。
【实务指南】  
 1在中标人中标后非法转让巾标项目时即中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的合同时,在承捐相应责任时,招标人应注意可以不予退还承包方的履约保证金。《招标投标法》按此规定,日的在于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不管中标人的违约行为足否给招标人造成损害都必须承担责任。
  2在判断是否构成中标项目转让时,法律责任的主体是中标人构成以t法律责任,该中标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进行违法衍为的故意,即对其转包的行为有充分的认汉或理解的。在客观上,无需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r前述违法行为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标中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封招标A和中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玎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眭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几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捌标人应肖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t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址。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羟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乜的人应瑚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J}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日承担
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巾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讣士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舒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到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什和中标^自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中标^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干眦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午堑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于“公告,亩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黄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晌,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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