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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证据的收集

时间:2013-07-06 18:15:37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688次
商标诉讼证据的收集 根据《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除属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外,商标诉讼证据主要由当事人提供。因此,发生商标权益纠纷后,采取有效、便捷的证据收集方法

商标诉讼证据的收集

根据《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除属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外,商标诉讼证据主要由当事人提供。因此,发生商标权益纠纷后,采取有效、便捷的证据收集方法,收集能支持其主张的有力证据,是当事人的首要任务。
  当事人自己收集证据
     商标诉讼中的绝大多数证据是由当事人自己收集的,这是民事诉讼的特点。商标所有人要证明侵权人的侵权事实成立,须有一定的与诉讼请求相对应的证据。从权利人要启动诉讼讲,也要有起码的认定被告侵权的初步证据,否则,影响诉讼的启动和继续深入进行。
     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内容
     当事人要针对案件的不同特点收集以下证据:

    (1)证明自己是权利人及权利范围的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应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者。如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应是被侵犯商标权的商标所有人,或商标的独占、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等。
    (2)证明商标权侵权行为发生及危害程度的证据。这是商标权侵权诉讼关键的证据之一,也是较难收集的证据。目的是通过取证,让已经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商标权侵权行为以证据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便在法庭上“再现”侵权之事实。
    (3)证明侵权人身份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该被告须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对被诉的侵权企业(或个人)真实的全称、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等等,都须完整和准确地证实,并取得相关的证据材料。
    (4)证明侵权行为地的证据。侵权行为地是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证明侵权行为地的证据对认定侵权行为也起着证明或佐证的作用,侵权行为地分为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当两者不一致时,就需要收集两地的证据。
    (5)证明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证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 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上 述两方面的证据,涉及到赔偿数额的确定。
    (6)被侵权商标知名度或者受保护的记录证据,这些证据涉及被侵权商标是否具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
    (7)类似商品,近似商标等其他方面的证据。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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