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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已经发布了《关于暂缓执行{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

时间:2013-08-11 08:39:59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699次
最高法已经发布了《关于暂缓执行{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示的通知》 高立学 来源:《青年时报》807期(2003年) 从《批复》到《通知》,
最高法已经发布了《关于暂缓执行{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示>的通知》



高立学 来源:《青年时报》807期(2003年)



  从《批复》到《通知》,大笔一挥确乎简单,但由此给一些受害者所造成的身心伤害又该由谁来补偿。



  今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正式开始施行。该《批复》对原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的"成年男子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知其不满14岁,均以强奸罪论"条款做了如下司法解释:“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当时笔者就撰文质疑,并预言“它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卖淫嫖娼邪气起到‘推动’作用,尤其会助长某些人以高价‘破瓜’的邪恶心理。”而当拙作被转载到网上时,却遭到一些人讪笑,有人认为,哪怕《批复》确实助长了一些人的邪恶心理,但这也是为了维护法律上“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必须付出的代价。说实在的,我曾为自己的“保守”心虚过,甚至反问自己是否把人都想得太坏了?



  可让人感慨的是,这样的结果却被我不幸言中。据刚刚出版的今年第十二期《法律与生活》披露,今年1月24日,即《批复》实施的第二天,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因“成年男子柳某诱骗未满14周岁的幼女微微(化名),不仅教其吸毒,而且多次于其发生性关系”,而以强奸罪起诉柳某,但昌平区法院则根据《批复》认为柳某在和微微发生性行为时并不知道微微的真实年龄,“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要求检察院撤诉。



  犯罪嫌疑人如此恶劣的行径居然“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公诉人不能面对这样的事实,于是走上了漫长的抗诉征途,在6个多月的调查取证、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之后,今年8月,最高法突然发布了《关于暂缓执行{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示>的通知》。这样,柳某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日前,柳某已提起上诉,这起长达半年关于“强奸与非强奸”的交锋还要继续下去,而公诉人已感到心力交瘁。



  读罢这篇报道,我心里很不是滋味,应该说,微微及其亲属还是幸运的,因为他们碰到了一个锲而不舍的公诉人,而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尖锐地指出:“《批复》大大增加检察院的指控责任,当然不仅仅是智力的,更是财政的。更多的检察院可能会从一开始就放弃了起诉的努力。”



  这也就是说,从今年1月23日《批复》实施到8月《通知》发布之前的6个多月里,有不少恶棍可能借《批复》而得以逍遥法外!



  而这仅仅是一种可能吗?于是我在互联网进行了相关搜索,结果让人倒抽一口冷气:据3月11日《时代商报》载,辽宁一不满14周岁的幼女分别与8个成年男子发生“*”,因8个男子均称“不知道对方未满14岁”而使法官左右为难;据《东方教育》载,21岁的成年男子吕某奸淫刚满13岁的幼女蓝某,称不知道对方是幼女,法院不知如何是好。更荒唐的是,据4月30日《南方都市报》载,云浮市一小学老师强奸女学生一审被判刑后,上诉竟然狡辩:不知她是幼女……而这只是法院受理的案件,按照朱教授的推测,还有多少受害人及其家属因为《批复》而自咽苦水?



  从《批复》到《通知》,大笔一挥确平简单,但由此给一些受害者所造成的身心伤害又该由谁来补偿?

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8月在内部发布了《关于暂缓执行<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示>的通知》。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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