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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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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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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地沟油”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分析
日期:
2013-10-03
点击:
238
好评:
3
【裁判要旨】 顾客吃剩的火锅汤料中的油脂属于不可再食用的有毒、有害的地沟油,将之制作用于加工火锅底料的红油,并将红油烧制食物销售给顾客食用的行为,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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