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财产刑执行情况与减刑、假释的关系

时间:2013-11-12 19:40:55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659次
财产刑执行情况与减刑、假释的关系
  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否考虑朦判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对此各地法院看法不尽一致,也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明确态度。
  “确有悔改表现”是法律规定的适用减刑、假释都应当具备的要件。根据‘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应同时具备以下个方面的情形,即:“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浩、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其中,“认罪服法”中的“认罪”是一种思想状态,表明罪犯真正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而“服法”则是一种行动状态,反映出罪犯眠从法律制裁,切实履行刑罚执行活动所咐加的法律义务。
我们认为“服法”应当既包括自由刑的执行,也包括财产刑的执行。因此,适用减刑、假释时充分考虑财产刑的执行情况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司法实践中,经审查,服刑人员确有财产刑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就可以认定其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要件。对于财产刑执行好以及附带民事赔偿好的积刑人员,在减刑、假释时,可以适度从宽,对于明显有执行能力而没有执行的,应当认真、严格掌握i确有证据证明具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则不予减刑、假释。
  但是也应当看到,财产刑执行困难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的是服刑人员客观上确实没有执行能力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强调财产刑没有执行,就不能减刑、假释,实践中就有可能产生“交
得起钱的可以减刑、假释;交不起钱的得不到减刑、假释”的现象。因此,我们强调的是,服刑人确有财产刑的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则不予减刑、假释。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审查服刑人员是否确实具有财产刑的实际执行能力。有些法院总结出了一些做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判断:一是审查原判认定的犯罪,看是否属于涉及大量财产的犯罪,犯罪是否获利、获利数量及追缴  情况,二是审查服刑人员原来的经济条件和状况,三是审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 间的开支情况。上述做法可供大家在实践中,结合本地实际参考、借鉴。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2)
踩一下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