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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幅度和间隔时间中一般情况的理解

时间:2013-11-12 19:41:56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809次
减刑幅度和间隔时间中一般情况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3条对每次减刑的幅度、两次减刑的间隔,根据刑期的不同,有一个“一般“的规定。这样规定,是为了减刑的有序,防止减州过快,避免出现服刑后期无法减刑的情形,从而影响监管秩序的稳定。但《规定)并没有对减刑幅度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作硬性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减刑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如果过于具体,没有一点灵活掌握的余地,在实践中遇到特殊情形就容易造成不公平和不合理。例如,有的服刑人员前期由于种种原因
没有得到减刑,后期减刑幅度有可能大一点,两次减刑间隔短一点。要准确把握(规定>的”一般“:第一,在正常情况下,减刑要按照《规定’中第Z、3条规定的减刑幅度、减刑间隔来办理。第二,遇到一些特蛛情况需要突破建一幅度和间隔的,可以由法院根据具体案米决定,布要一有所突破就认为“超幅度”、”超间隔“,认定是“违法”。当然,为了使裁判极不被滥用,在程序上作一些限制是可以的。第三,(规定)所说的减刑间隔,是指一般情况下两次减刑最小的时闻跨度。只有达到这一间隔,才能考虑减刑,而不是到了这
一时间,就应当减刑。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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