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犯罪嫌疑人在“双规”、“双指”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能否认定

时间:2013-11-12 16:50:13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1368次
犯罪嫌疑人在“双规”、“双指”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能否认定自首
  这一问题比较复杂。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对此问题应当联系自首的本质特征进行考察。具体而言:
  1如果举报人举报被查处人的犯罪事实电较清楚,也有一定证据的,纪检、监察部门据此将被查处人“赢规”、“双指”,其后,被查处人在讯问中交代所举报的罪行曲,不能认定自首;170.最高人民法院司告观点集成
    2.纪检、监察部门事前掌握有关事实和证据,但尚未告知被查处人时,被查处入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罪行,其后被“双规”、“双指”的,应当认定自首}
    3.虽有举报,举报内容后来经查不实,但被“双规”、“双指”的被查处人却主动交代了不为人知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自首;
    4.虽有举报,但被“双规”、“双指”的被查处人在如实交代了被举报的犯罪事实以外,还主琦交代了纪检、监察部门事前并不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的,划应视其所交代的其他犯罪事实的性质,确定是否成立自首。具体而言,如果其所交代的该其他犯罪事实与纪检、监察部门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同种罪行的,不能认定成立自首(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的精神,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其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反之,如果其所交代的该其他犯罪事实与纪检、监察部门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不同种罪行的,则应以自首论。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1)
踩一下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