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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将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让被告人亲属查阅均行为

时间:2013-11-12 15:42:32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609次
刑事辩护律师将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让被告人亲属查阅均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事辩护律师将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让被告人亲属查阅均行为不构成犯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辩护律师查阅权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判决时间:20025月23日,二审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摘要:律师在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期间,将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案件证据材料让当事人的亲属查阅,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本案中上诉人于萍让马明刚亲属查阅的案卷材料,是其履行律师职责时,通过合法手续,在法院从马明刚贪污案的案卷中复印的。这些材料,虽然在检:机关的保密规定中被规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但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审判机关没有将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规定为国家秘密。于萍不是国家机工作人员,也不属于检察机关保密规定中所指的国家秘密知悉人员。作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于萍没有将法院同意其复印的案件证据材料当作国家秘密以保守的义务。检察机关在移送的案卷上,没有标明密级,整个诉讼活动过中,没有人告知于萍,马明刚贪污泰的案卷材料是国家秘密,不得泄露给马刚的亲属,故也无法证实于萍明知这些材科是国家秘密而故意泄露。因此,萍在担任辩护人期间,将通过合法手续获取的案卷材料让当事人亲属查阅,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萍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理由和辩意见成立,应予采纳。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错误,应予改判。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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