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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证据的运用规则

时间:2013-11-12 20:08:47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582次
视听资料证据的运用规则
视听资料证据的运用规则,包括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制作规则和审查判断规则。收集制作视听资料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第一、迅速、及时。只有迅速、及时地将案件发生的现场、经过、结果以及有关情况全部录制下来,才能为全集的侦查、起诉、审判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材料。反之,就可
能造成不利后果。
  第二,真实、客观。从内容上讲,不论是本证还是反证,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主要证据还是次要证据,都应当全面真实地加以录制和检索,不能凭个人感情、想像进行,更不允许任意扩大或缩小,也不能搞东拼西凄、断章取义。
    第三,依法进行。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撮录、收集。在侦查阶段,录音、录像只能由侦查人员或者在侦查人员的指挥下由有关人员进行,而不能随便由其他人进行。对于制作的视听资料,应当结当事人播放,让其表示态度,并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审查判断视听资料应遵守下列规则:
    第一,审查来源。首先是制作人、收集人是否合法,是公安、司法人员还是其他人;其次是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是合法取得还是非法取得,有无刑讯逼供,有无威胁、欺诈、引诱等}再次是技术设备与手段是否正常可靠,方法是否科学、正确。
    第二,审查内容。首先,要审查视听资料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否则就不能作为证据。所谓客观联系,包括直接联系,间接联系,必然联系、偶然联系等。其次,要审查视听资料是否客观真实,有无被伪造、篡改;声、像是否清楚、清晰,有无被消磁、剪辑。必要时可通过高分辨仪、音素分辨仪进行鉴别,确保视听资料的真实可靠。
    第三,排除矛盾。方法是把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因为证据是不能证明自身的真实性的,只有将它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加以验证,才能发现问题。例如,将它与证人证言、书证等相互印证,检查有无矛盾之处。如果发现矛盾点,应分析其原因,排除其虚伪的可能性。也可以让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进行辨别,确认真伪。这样形成的证据整体,有利于从不同的侧面证实案件事实。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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