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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中的“证人”不包括被害人

时间:2013-11-12 20:10:22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749次
伪证罪中的“证人”不包括被害人
        根据《刑法》第305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睛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秆为,构成伪证罪。从而表明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实施的犯罪,即只能由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构成。对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夸大已有犯罪事实中的部分情节,意图加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行为,能否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证人是否包括被害人。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从证,凡和被害人这两个概念的内涵来看,被害凡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还可以是法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7解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陈述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八,且只能是自然人。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证人和被害八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二者不存在种属包含关系。也是说,证人不可能包含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被害人。即使对证人作广义的理解,也不能将被害人列入证人范畴。被害人属于当事人范畴,证人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和被喜人通过各自不同的方式参加到刑事诉讼中,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不盼雄述来发挥各自的诉讼功能,因而决定了证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x务方面都存在差别,两者的证明作用,证明手段、证明效力均不同,因而不能等同看待。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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