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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实行“办案公开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3-11-04 20:03:38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631次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公 安 部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 实行办案公开制度的通知 公刑[2005]1228号 各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公 安 部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
实行“办案公开制度”的通知
 
公刑[2005]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刑侦局、刑侦(警)总队、刑侦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刑警总队:
长期以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和广大刑警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刑侦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刑事执法工作还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比如,每年都有大量的刑事案件没有立案侦查;有很多刑事案件没有破获;有的地方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关系案、人情案等等,人民群众很不满意。造成这些问题原因很多,也比较复杂,但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刑事执法工作公开不够、监督不力。
为了进一步加大刑事执法工作的公开化和透明度,我局于2003年底下发《关于实施〈公安机关“办案公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公刑[2003]1744号),在天津、河北、浙江、江苏、福建、湖北、广东、四川等8个省、直辖市试行“办案公开制度”,在一年多的试行中,这项制度有效地增强了广大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自觉性,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实践证明,实行“办案公开制度”对于公安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公安工作等许多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为此,我局报经公安部领导批准,决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在全国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实行“办案公开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一、实行立案回告。
刑侦部门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附后)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随时告知。
对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管辖的,应当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交通不便的地区,送达通知书的期限可延长至15日。
二、实行破案回告和命案工作进展回告。
破案后,应当制作《破案告知书》(附后),将破案结果、犯罪嫌疑人及追缴赃物等情况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通过电话回告。
对于未破的命案,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立案后每月1次,将主要工作进展向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回告。
三、实行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
对被害人进行第一次询问时,应当告知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并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附后)交被害人,由被害人在询问笔录中签收。
对证人进行第一次询问时,应当告知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并将《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附后)交证人,由证人在询问笔录中签收。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并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附后)交犯罪嫌疑人,由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施文书或讯问笔录中签收。
四、实行办案程序、时限、进展、结果公开。
各级刑侦部门要在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基本程序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主要时限表》(附后),方便群众了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和时限。
控告人、报案人、举报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凭《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通过电话或直接到接受案件的刑侦部门查询案件侦办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有关刑侦部门应热情接待,耐心回答询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声讯电话等方式方便群众查询案件侦办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
侦破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后,有关地方刑侦部门应当在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和组织下,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破案情况和结果。
在实行“办案公开制度”中,如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共同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情况需要保密时,可视情予以简要回告、告知、公开,或者不予回告、告知、公开。
各级刑侦部门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全体民警,并在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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