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的异同

时间:2017-09-18 09:45:18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公司律师 点击: 573次
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的异同

 虽然对于法律界人士而言,“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的区别十分清晰,不应该产生任何疑义,但是在实践中人们对此常常混为一谈,本文试图从这两者的性质、转让程序、税务、法律风险等角度阐述其差异。
一、法律性质的不同
(1)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独立于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其他人。股东对公司享有股东权益,但并不直接享有对于公司财产或者资产的权益。当股东完成出资,将金钱或者财产交付公司之后,他就丧失了对出资的所有权,获得股权,公司获得所有权。股权是股东权益的载体,附着于股权的股东权益包括:获得股票分红、出席股东会议并表决、被选为董事或监事、对公司事务提出建议、对其他股东出售股份的优先购买权以及对公司治理的异议权等等。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个人责任,但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除非其个人自愿承担。同时,公司股东不得侵占、挪用公司资产,对于其投入公司的出资,也不得随便撤资、侵吞,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处置公司资产。公司对其资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分,且其处分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因此,股权转让仅仅意味着股东资格的转移,而公司的主体资格、财产所有权等不会有任何变化,公司对外所欠债务仍由其自身承担。
(2)资产转让:公司可以经过法定程序,依据《公司法》及其章程的规定对外转让财产,公司的股东未发生变化,公司对外债务仍由其自身承担,受让人不须承担公司债务;受让人也仅仅获得公司资产,而无法获得公司所获颁的各种资质。资产转让简洁、明了,仅需要办理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产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动产直接交付即可。
二、转让程序的不同
(1)股权转让的程序为:股东和受让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有关交易条件和转让价款通知其他股东,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且不提出优先购买的,则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可至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并将新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
(2)资产转让的程序为:公司召开股东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股东会,审议资产转让事项,公司通过相关决议后与受让人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并将动产交付受让人,不动产过户登记给受让人名下后完成资产转让。不同意资产转让的股东可依照《公司法》规定提出异议,并要求其他股东收购自己的股权。
三、税收负担的不同
(1)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按照其为个人或企业,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另缴纳印花税。
(2)产权转让的,转让方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涉及转让不动产的,另须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契税等。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股权转让比产权转让税务负担轻,程序较为简便。
四、各自优劣点和法律风险的不同
(1)资产收购一般侧重于资产价值,往往是转让上不存在法律障碍或者法律障碍较小的资产,且其具有较大价值,在未来盈利能力较强;资产收购和转让方债务无关,更为“干净”,法律风险小,但税负可能更重,尤其对于房地产交易而言其税率很高;对于某些资产而言,收购可能存在法律障碍,或面临极为繁琐的审批手续,如建筑工程资质、采矿权等,而实践中对于上述资产往往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对于互联网等“轻资产”业务而言,市场估值是决定公司价值的主要因素,收购其资产不能达到接管其业务、获取公司市场价值的目的,一般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收购。资产收购一般以成本法和收益法等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其估值结果具有较高的准确性。
(2)股权收购一般倾向于公司整体价值,包括其资质、人员、技术、资金、知识产权、机器设备、厂房以及商誉等整体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其审批手续较为简单,一般只需要到工商局备案登记即可,税负也较低,但其法律风险相对较高:股权交易缺乏完善的市场环境时,其价值确定具有较大的波动性,不能反映股权的公允价值;股权收购后,目标公司的民商事责任继续由该公司承担,新股东以自己的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在转让前的尽职调查环节,未对目标公司存在的财务、资产和法律等方面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则其收购价格可能不符合市场公允价值,更会影响受让方对整个股权收购的目的的实现。因此,在收购前制定完善的收购法律文件、委托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行完善的尽职调查就成为重中之重,同时也可以采取资产剥离、监管账户、分期付款和回购条款等避免损失的发生和扩大。

本文由南京合同律师许光律师撰写,转载须注明出处。点击许光律师获取咨询联系方式。

 
 
(责任编辑:南京公司律师)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0)
踩一下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