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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注意:以下情况可认定为抽逃出资

时间:2018-08-22 12:59:00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公司法律师许光 点击: 742次
股东注意:以下情况可认定为抽逃出资

  根据公司法及其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抽逃出资或者虚假出资的公司股东应当对于公司的债务人在其抽逃出资或者虚假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然而,出资瑕疵行为系发生在一个法人实体的内部,不易为外人所察觉;即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想要调查相关股东的出资瑕疵行为,也难以获取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公司内部资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股东的抽逃出资或者虚假出资行为存在一定的难度。南京公司法许光律师(微信、手机:17712855901)律师认为,以下行为可以构成抽逃出资:

  一、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又转出的。

  虽然新公司法修订之后,由于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特殊情况外不再适用抽逃出资罪,公司法司法解释也删除了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又转出的行为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规定,但这不意味着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不经法定程序擅自转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行为仍然可以构成抽逃出资的初步证据,只不过不能直接认定构成抽逃出资,而是当一方认为对方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时候,法院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举证责任相应转移到对方股东身上。况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高院的批复中,也已经明确了如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又未经法定程序转出,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

  二、通过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的。

  公司可能与其他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比如被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被其他公司控股或者公司对其他公司控股等,而这样的关联关系往往会成为某些股东抽逃出资的工具,比如利用公司和其关联公司的交易行为,压低公司产品价格,使关联公司得利;安排公司向关联公司提供低息甚至无息贷款;安排公司向关联公司无偿提供资金;安排公司和关联公司虚假交易转出资金等,这些都会构成对公司利益的损害,从而构成抽逃出资。

  三、在非货币资金验资后又将其抽走的。

  股东投入公司的非货币出资,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专有技术、知识产权等,投入公司并验资后将其以各种方式抽走的,或使其实际脱离公司控制、不能发挥效益的,可构成抽逃出资。

  四、虚增利润通过分红形式抽逃出资。

  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支配地位,不提取法定公积金、不按公司章程提取任意公积金或者篡改财务报表,虚增利润,从而达到增加分红的目的,其不正当增加的分红部分对公司的存续发展造成了损害,也导致公司资产流失、对外清偿能力下降,构成抽逃出资。

  五、以借贷之名抽逃出资。

  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影响力,要求公司对其提供贷款,不约定利息和归还期限,或者虽然约定了利息和归还期限,但是到期迟迟不偿还的,可构成抽逃出资。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非金融机构企业的自由资金对外借贷,必须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如果企业委托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对股东提供贷款,一般不认为是抽逃出资;如果企业私自向股东提供贷款,而股东显然没有归还的表示的,就可以认为构成抽逃出资。

(责任编辑:南京公司法律师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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