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的法律要求

时间:2017-07-13 11:00:04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公司律师 点击: 541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的法律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财务报告的披露内容:

 

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季度报告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南京公司律师)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1)
踩一下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