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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时间:2017-07-13 11:03:41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公司律师 点击: 450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汇总

 

增发类型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上市公司公开增发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非公开

配股

可转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二)债券利率;

(三)债券期限;

(四)担保事项;

(五)回售条款;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七)转股期;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

 

分离交易可转债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

(二)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

(三)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限;

(四)认股权证的行权期间或行权日。

 

优先股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如有);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等相关政策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上述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发行优先股的,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向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优先股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公司债券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发行债券的数量;

(二)发行方式;

(三)债券期限;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发行公司债券,如果对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发行公司债券也应当在决议事项中载明。

 


(责任编辑:南京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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