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合同法定责任

时间:2017-07-20 14:55:30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合同法律师 点击: 485次
合同法定责任
1.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3.根本违约、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
 
4.实际违约:即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
 
5.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6.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
 
7.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减轻损失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9.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10.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1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法律师)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0)
踩一下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