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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问题

时间:2017-07-27 15:09:56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合同律师 点击: 544次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既然法律规定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能发生效力,则债权关系视为未转移,应恢复原状。最高院司法案例却并未支持这种看法。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转让债权的通知未及时履行,只能作为债务人享有对受让人的对抗权,而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所谓“债权转让”的目的就是转让人转移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由受让人取而代之成为新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唯一目的是告知债务人原债权已经转移。最高院在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甚至允许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可在法庭审理中以现场通知方式进行。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同时表明,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也就是说,债务人可以不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理由是原债权人未通知。
  一般而言,最高院的观点倾向于保护交易流转,维护债权权益类产品转让活跃度,尽量认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平衡债权人、债务人权利义务关系。对于互金行业和类金融行业而言,债权转让的稳定性被最高司法机关认可,但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以上文章由南京合同律师许光律师整理发布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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