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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的转让方式

时间:2017-08-01 11:57:43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合同律师 点击: 497次
债权、债务的转让方式
合同的转让,一般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合同转让发生在合同尚未开始履行或者合同相关债权债务履行完毕之前。
1、债权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注意,因为金钱债权并不具有人身性,债务人的义务形式表现为支付金钱,债权人只需要向债务人发出有关的通知即可,并不需要获取债务人的同意。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不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合同无儿。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因为债务人的更换,可能影响到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偿还能力,而且债权人当初向债务人借出款项或者订立合同,具备双方之间互相信赖、互相了解的人身因素,如债务转让不须经债权人同意,则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3、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订立合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双务合同中合同双方均有未履行完毕的义务的,由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具备一定的人身信赖的因素,所以其转让必须得到对方的同意;而组织分立后,其财产和债务分配可能会影响到不同债权人所得到的债务保证,因此分立后形成的新机构仍应当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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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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