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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的特点

时间:2017-08-01 11:58:21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合同律师 点击: 492次
著作权转让的特点
我国的著作权法和我国加入的著作权方面的国际公约,如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录音制品公约,都包含著作财产权的概念。我国于2001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其中的第10条和第25条。明确了著作权转让的相关制度。那么著作权的转让有哪些特点呢?
首先,我国著作权法将著作权的内容分成两个方面。一个是著作人身权,第二个是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因为创作作品而享有的和作品相关的人身权利。比如,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等等。因为作者人身权和坐着的人身密不可分,不能随意转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法的转让对象只能是: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著作财产权。
第二,在一般财产转让中,原所有权人转让财产后,即对财产丧失了相关权利,受让人成为财产新的所有人。原所有权人和受让人不可能对同一标的都享有权利。而在著作权转让中,权利人可转让作品财产权的全部著作权,权利人也可以选择转让部分著作权。受让人和权利人可以共享著作权,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具有一定的包容性。
第三,著作权的转让,不涉及到作品载体的所有权。比如画作著作权的转让,不涉及到原始画稿的所有权。书籍著作权的转让,不涉及到书籍手稿的所有权。承载的作品内容媒介物或者载体的所有权和著作权是完全相互独立的,可以分别被不同所有人所享有。
第四,著作权转让的范围: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不可转让,其余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广播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翻译权、改编权、汇编权等属于著作财产权范畴内的权利则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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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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