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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剖析按揭贷款房屋分割问题

时间:2018-08-22 12:45:16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许光 点击: 718次
南京离婚律师剖析按揭贷款房屋分割问题
 
  
  南京离婚律师作为在婚姻法和家庭法领域具有深入造诣的律师,对于夫妻离婚时已贷款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一直很有兴趣,并认为是在实务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
  
  处理这一问题,需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对于夫妻婚姻关系的建立和变更、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区分以及夫妻双方共同或者各自与银行订立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全面而具体的分析。
  
  一、结婚前购买的房屋的处理
  
  这里的“结婚前”应是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双方举行传统婚礼后但尚未办理正式的结婚登记,仍应视为结婚前。
  
  但是根据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尚未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从而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但在符合实质要件后又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效力应当从双方满足实质要件时开始计算。比如,双方举办婚礼时男20岁,女18岁,后来又补办结婚登记的,应当从男22岁、女20岁开始计算其结婚效力。
  
  结婚前由一方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由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属于购买一方的婚前财产,但是其配偶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额。目前关于房屋增值额的分割存在多种计算方式,其计算相对复杂,各地也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笔者将另外撰文深入分析此一问题。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结婚前由一方支付首付款、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只要一方在婚前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二手房买卖合同,支付了全款或者首付款,即使房产证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办理的,也不影响房产的归属,配偶方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额。
  
  当夫妻一方因为积欠信用卡贷款等原因,不符合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条件,但同时又有办理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的需求是,往往是以票房的名义办理按揭嗯,并以其为主贷款人,,并将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婚前,属于借名买房,嗯,如果双方之间有借名买房协议,,或者,有其他证据,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只要房屋归实际出资人所有,名义所有人所垫付的,首付款或者贷款本息,可以作为普通债权处理;但我双方,没有借名买房协议,无法证明今晚上关系的,房屋应作为,临沂所有人一方的婚前财产,但可对共同还贷部分和增值额进行分割,实际出资人一方的出资可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如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一事实,但也可以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由双方共同购置房屋用于共同生活的目的和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所决定的。
  
  二、婚后购买的房屋的处理
  
  结婚后双方的收入,如无特别约定,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的房屋,当然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在离婚时应综合考虑子女的抚养情况、对弱势一方适当照顾等因素,确定房产如何分割。
  
  三、有父母出资因素的房屋的处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应规定,一方父母为自己的子女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子女名下,出资应当是全款,如果只是部分出资的,法院既可以将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并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地法院的做法并不统一。如果双方父母为自己的子女出资支付首付款,可明确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割。
  
  南京离婚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可聘请专业法律人士草拟婚前财产协议,对于房屋的权属作出明确约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南京合同律师许光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7712855901)撰写,转载须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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