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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律师分析:与双性人结婚是否属于无效婚姻

时间:2017-10-13 16:46:23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婚姻法律师许光 点击: 671次
南京婚姻律师分析:与双性人结婚是否属于无效婚姻

 【案例】当事人林女士结婚后,发现丈夫王先生没有男性特征,几乎没有男性器官。后来发现,王先生是两性人,后做了相关手术,并把身份从女性改为男性。林女士抱怨说,王先生承认在性别、染色体等方面对她存在欺骗,林女士认为,虽然刘先生的身份证件上信息变为男性,但身体特征都是女性。双方不能正常进行生活,更不可能生育子女。林女士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的婚姻无效。

  南京离婚专业律师许光律师认为,婚姻一旦宣布无效,自始无效,双方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与之不同的是,离婚是以有效婚姻为依据,夫妻通过协议或诉讼解除婚姻,自离婚之日起,双方终止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林女士的要求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是看她和王先生的婚姻状况,是否符合“婚姻无效”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存在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在本案中,重婚、近亲结婚、未到法定婚龄三种情况都不存在,因此主要是确定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幼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检查重点检查三种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精神病。该法所列举婚前疾病的类型是相关司法实践的参考,但不是法定定义。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姻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定义。

  目前,在中国存在数以万计的变性人、双性人等,公安机关目前允许变性人在进行变性手术后改变其法律性别,因此也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在司法实践中,能否仅因一方变性的事实而否定其结婚的权利,存在很大的疑问,目前也没有得到相关司法判例的支持。可以肯定的是,王先生在婚前没有告知林女士自己特殊的身体状况,对林女士构成了欺骗,导致双方婚姻生活非常不和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果林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话,法院是一定会予以支持的。

(责任编辑:南京婚姻法律师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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