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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不严导致登记瑕疵,可否撤销结婚登记?

时间:2017-10-13 17:27:50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婚姻律师许光 点击: 618次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不严导致登记瑕疵,可否撤销结婚登记?

  [案例]

  张某(女)与“常某”(男)双方结识之后,产生比较稳定的感情,后到民政局自愿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民政局要求双方出具了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后,经过审查认为双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所规定的婚姻登记的实质和形式要件,遂为二人颁发了《结婚登记证》。双方结婚后,“常某”突然下落不明,张某遂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协助寻找,经公安机关核实后,证明没有“常某”的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也没有登记其使用的户口簿、身份证。“常某” 的真实身份不明。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民政局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未尽审查之责,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撤销其与“常某”的结婚登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民政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作了形式上的审查,认为男女双方的申请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予以登记并颁发结婚证。“常某”下落不明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常某”使用的户口簿、身份证是虚假的。受“常某”的行为影响,被告民政局错误认定原告和“常某”的结婚登记申请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登记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是被告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现在该主要证据已经证明为虚假,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法院判决:撤销民政局向原告和“常某”颁发的《结婚登记证》。

  就此,江苏南京婚姻法专业律师许光律师认为:结婚登记瑕疵只是学界的一个通俗的说法,而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之中,主要是指在结婚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和问题。结婚登记瑕疵的范围包括:结婚登记中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男女双方或者一方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双方或者一方提交婚姻登记申请材料有缺陷等等。在司法实践中,受理民事诉讼的法院一般不会以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为理由判决撤销该登记行为。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当事人申请撤销的,应当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撤销错误的结婚登记。因此,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当事人要求撤销,不应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而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南京婚姻律师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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