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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专业律师解读:婚后与他人同居生子一定构成重婚罪吗?

时间:2017-10-13 18:10:19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点击: 695次
南京离婚专业律师解读:婚后与他人同居生子一定构成重婚罪吗?

  【案例】

  2008年3月,经人介绍,林某(女)与于某(男)相识后恋爱。同年12月,林某与于某民政部门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感情初期尚可,林某生了女孩之后,因为带孩子问题,双方争吵不断。在一次激烈争吵后,林某离家打工。后林某在打工中结识男青年蒋某,双方产生感情,并于2012年同居,对外声称为男女朋友关系。林某在2013年3月生下一子取名蒋天(化名)。2014年3月,林某回家乡要求与于某离婚。在得知林某在外与人同居生子后,于某十分愤怒,于是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林某犯重婚罪。

  南京离婚专业律师许光律师认为,我国刑法中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无论是办理结婚登记或者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均构成重婚罪。有配偶的意涵是,只要一方与他人存在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夫妻关系仍然存续的,即为有配偶。如果夫妻关系已经通过离婚解除,或者一方死亡后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就不再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是指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或者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但通过伪造身份证、单身证明等方式故意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此种行为构成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因此,构成重婚罪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结婚,与他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人,在这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这种结婚包括通过伪造证件等方式骗取了形式上合法的婚姻登记,或者未办理正式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两种形态。而另一种则是与他人没有婚姻关系,即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合法配偶,而与之办理结婚登记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在本案之中,林某和于某办理了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林某与蒋某结识后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双方并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外只宣称是男女朋友关系,也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不能构成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林某和于某的行为侵犯了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既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但并未构成犯罪。

(责任编辑: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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