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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律师许光解析:收养的兄妹能否结婚?

时间:2017-10-13 18:10:29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点击: 635次
南京婚姻律师许光解析:收养的兄妹能否结婚?

  【案例】

  a男和b女都是某山区人,他们都是c在20年前收养的孤儿,他们两个人都对c以父亲相称,互相之间以兄妹相称。c是一个老光棍,一生中始终没有结婚生子,因此把二人都当作自己的亲生儿女,疼爱有加。c近两年感觉自己年事已高, 总是忧虑子女今后的婚姻问题,害怕他们所托非人受到欺负,于是突发奇想,要儿子与女儿成婚。正好兄妹两人之间也有好感,于是双方就前往本地民政局登记结婚,相关工作人员在看过了两个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后,以他们是兄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近亲属,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不能结婚为理由拒绝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律师认为,在我国结婚除了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形式要件以外,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实质要件,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2)双方自愿登记结婚;(3)双方均没有配偶,且互相之间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一定要结婚的疾病。对于收养的兄弟姐妹,如果其符合或结婚登记的年龄要求,且身体健康,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其是否可以缔结婚姻关系的关键点在于,结婚是否符合第三项要求,即兄弟姐跟收养的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不应当结婚的直系血亲关系,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如果收养的兄弟姐妹之间本身不存在直接的血缘关系,也没有其他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等情形,他们的结婚不会影响婚姻法设定上述规定的立法原意,即保证下一代的优生优育,可以申请登记结婚。

  南京离婚专业律师认为,在上述案件中,a男与b女以兄妹相称,但其之间是不存在直接的血缘关系的,其结婚登记并不会违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他们如果希望顺利完成结婚登记,必须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这一客观事实。要达到这个目的,有两个方法,一个较为简单方法就是其中一人解除与c的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可以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男女双方就不构成近亲属关系,也就可以顺利的完成结婚登记。另外一个方法就是通过医学鉴定证明二人不具有婚姻上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显然采取第一种方式较为简便,但是会影响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形成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谨慎选取。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符合上述情况的人,即使骗取了结婚登记,结婚也是无效的,任何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登记无效。

(责任编辑: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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