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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分析:婚后一方能否强迫另一方生育?

时间:2017-10-14 22:12:40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点击: 497次
江苏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分析:婚后一方能否强迫另一方生育?

  【案例】

  林女士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的经理,年近四十,因为一直忙于工作而未能生育子女。其丈夫和公婆对林女士十分不满,经常要求其生育子女,为夫家传宗接代。林女士反驳说:现在都是什么年代了,女人也有自己的事业,我才不是生育机器呢!丈夫也非常生气:想要一个孩子是过分的愿望吗?我也有生育的权利,不生就离婚!

  在南京婚姻法专业律师许光律师的执业过程中,发现有很多夫妻因为是否生育子女、生育几个子女等问题发生了矛盾冲突,甚至闹到对簿公堂,诉求离婚的地步。南京婚姻法专业律师认为,夫妻关系是平等的,生育是夫妻关系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双方应该互敬互谅,协商解决。目前,由于社会压力的增大,在职场中工作的人们常常需要加班、充电,女职工更害怕因为怀孕、生产失去已有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成就;“丁克”等新价值观层出不穷,极大地冲击着传统生育观。因此,不能简单地要求对方一定要按照传统的价值观念、生育理念完成生育,而是应该根据双方的生活规划和职业规划,在财力和精力都能兼顾的情况下,协商确定是否生育子女。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精神,以及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都具有生育权,所谓生育权,就是既有生育子女的自由,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还有在计划生育允许的范围内决定生育一个还是几个子女的自由。夫妻双方的生育权,都不能脱离对方而单独行使,因为生育行为的性质是必须双方合作方能完成,而强迫对方生育的行为是对对方人身自由和生育权的粗暴侵犯和践踏,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所以,男方不能通过强迫女方生育子女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生育权,更不可能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决女方实现男方的生育权。男女双方如果在是否生育子女的问题上产生严重的矛盾冲突,最终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协议离婚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责任编辑: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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