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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专业离婚律师解读:同性恋骗婚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时间:2018-08-22 13:02:20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专业婚姻法律师许 点击: 650次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解读:同性恋骗婚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最近几年同性恋合法化运动在世界各国风起云涌,在荷兰英国美国等国,同性恋的结婚已经全面合法化。在中国,同性恋虽然没有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也不被婚姻法所承认。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婚姻是男女间所产生的特殊的人身财产关系,因此,如果一方在婚后发现另一方是同性恋,双方的婚姻关系必将受到巨大的影响,甚至解体。因为,在没有同性恋合法化的中国,男女双方默认对方的性取向是异性恋,同性恋与异性结婚,无疑是一种欺骗行为,完全违背了异性恋一方的真实的结婚意愿,使其结婚的目的不能达成。

  虽然婚姻法采用列举法的方式,列举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数种情形,但在实践之中,夫妻关系破裂的原因非常复杂,法律的规定,不可能包括所有的情形,因此,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院应根据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的分析,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具体的案例最终予以判定。而一方是同性恋的情况,使得夫妻双方的性生活和建立在性生活基础上的感情生活,完全无法持续,必然构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况。比如南京离婚律师许光律师所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14年3月登记结婚。在和被告共同生活后不久,原告察觉被告很少亲近自己,通过明察暗访,发现被告在婚前和婚后都与相当多的男性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并与其中的不少人发生过高危性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身心健康和幸福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伤害,双方的婚姻完全是一场骗局。被告的结婚动机并非出于善意而只是通过诱骗原告形成一场形式婚姻,给其父母一个交代,同时掩饰自己是同性恋的事实。原告已从被告住处搬出,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上述理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而被告的性取向与常人不同,其明知原告具有正常性取向,而向其隐瞒自己真实的性取向,与之结婚,存在欺骗的行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判决双方离婚。南京离婚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的同性恋行为,虽然不是婚姻法明文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但是,被告与其他同性的高危性行为已经违反了夫妻间互相忠诚的义务,而且作为同性恋的被告,在性生活方面也根本不能满足原告的期望,对于渴望建立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原告来说,是一种重大的伤害。当婚姻关系中的一方为同性恋的时候,就无法实现另一方的配偶权,这样的婚姻持续已经不符合异性恋一方当初结婚的本意,并且根据现代医学的研究成果,同性恋的性取向是不可能改变的。因此,这样的婚姻持续下去,完全无法达成异性恋一方对婚姻的正常要求,夫妻感情不可能恢复正常,应认定为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在这里,南京离婚律师要特别强调:我们需要尊重不同性取向的人群实现他们的生活方式的权利,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设立同性恋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确实存在,同性恋者为了掩人耳目或者满足父母期望而骗婚的行为,这一行为是对异性恋一方的重大伤害,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同性恋一方明知自身不可能满足另一方对婚姻生活的需求,而仍然与之结婚,无疑是让对方跳入火坑,是对对方身心的极大伤害,也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最终也将玩火自焚。

      本文由南京合同律师许光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7712855901)撰写,转载须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南京专业婚姻法律师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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