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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离父子关系”后,能否享有继承权?

时间:2018-08-22 12:58:15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婚姻律师许光 点击: 496次
“脱离父子关系”后,能否享有继承权?

  在南京离婚律师的执业过程中,经常遇到父母和子女之间发生矛盾,甚至要求解除彼此之间关系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南京离婚律师认为,基于我国法律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是因为自然血缘或者后天收养行为而形成的一种特定的亲属关系。因为自然血缘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解除的,而因为收养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经养父母与养子女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无论如何,父母子女关系不经过法定程序,是不能随意解除的。我国的立法机关,考虑到父母子女关系涉及当事人之间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继承权的处理等诸多问题,而限制父母子女关系随当事人的意愿随意解除,要求履行必备的法定程序。人们在生活中想当然的“脱离父子关系”、“脱离母子关系”等言论,在法律上是不会产生效力的。

  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案例。张某某与李某某结婚之后生育一子张某,张某大学毕业后,与一名女孩王某恋爱,并论及婚嫁。张某与李某某认为该女孩家境和相貌普通,反对他与其恋爱,要求分手,但张某对此予以明确拒绝,并表示非王某不娶,张某和李某某对此非常气恼,遂在当地网站上发表声明,与其子张某脱离父子关系、母子关系。后张某和王某登记结婚。2015年,张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某和李某某找到王某,要求分割其子张某的遗产20万元。王某以张某某和李某某已经公开声明和张某脱离父子母子关系为理由拒绝其继承张某的遗产。张某和李某某随即将王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作为继承人参与分割张某的遗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某和李某某虽然在网站上公开声明和张某脱离父子母子关系,但此声明并没有法律依据,并不构成丧失法定继承权的法律效果,因此,张某某和李某某对其子李某的遗产,和其妻王某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此判决:张某某、李某某和王某共同继承张某的遗产。

  南京离婚律师许光律师认为,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是无法通过任何方式解除的,即使通过登报声明、网站声明或者诉讼的方式,也无法解除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唯一的例外是,如果父母在子女幼时将其送养的,其父母子女关系随之解除,子女和养父母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对于已经成年的子女,是无法解除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通过登报声明.网站声明的方式,脱离父母子女关系,并不符合放弃继承的法定要求,也不能产生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婚姻家庭律师建议,父母子女关系是最亲近的血缘关系,彼此之间应该相互尊重.互相扶持,在子女年幼时,父母对子女提供最好的生活条件和教育条件,让子女健康成长;而当父母晚年的时候,子女也应该尽到孝道,尽力赡养父母,维持和谐的家庭关系。双方遇到矛盾的时候,要努力以协商、交流的方式解决,用“脱离父子关系”、“脱离母子关系”这种过激的方式解决父母子女之间的矛盾纠纷,既不符合中国的传统伦理,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本文由南京离婚律师许光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7712855901)撰写,转载须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南京婚姻律师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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