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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许光解读:婚内财产是否可以分割?

时间:2017-11-12 00:10:09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点击: 548次
南京律师许光解读:婚内财产是否可以分割?

  我们都知道,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是在双方进入离婚程序的时候才会进行的,而在双方提出离婚之前,一般是不会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的。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是放在一起进行家庭生活的工作安排和生产经营的。但是有些夫妻虽然没有离婚,一方却采取各种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拒不履行对生活有困难的另一方的扶养义务,此时法律就需要赋予弱势方一种救济的方式,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就南京离婚律师许光律师(微信手机同号18912954905)所知,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有下列理由则可以对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就包括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挥霍、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以及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因此只要符合这两者之一,就可以申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南京离婚律师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周某和被告钱某是夫妻关系,刚结婚的时候夫妻感情虽然还可以,但结婚四年之后因为家庭财务问题经常发生矛盾。周某经过一些调查,发现妻子背着他将家庭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秘密存入银行,用于购买基金、参与非法集资或者对外借款,他与妻子多次沟通没有取得效果之后,周某将妻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钱某却辩解说,虽然实施了隐藏财产和购买基金、集资等行为,但是并没有改变家庭共有财产所有权,自己并未将家庭共有财产用于不正当的用途。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实施了原告所指称的行为,但是款项所有权并未发生实质性的改变,款项仍然是在被告名下,由被告实际控制,因此仍属于夫妻共有,这并不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有财产利益的行为,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

  南京离婚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虽然被告钱某将家庭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隐瞒后存入银行用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其中一些投资活动涉嫌违法或存在极高风险,但这些款项仍在她的占有之下,她并没有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出去的主观目的 因此不构成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我们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的适用,还是遵循了非常严格的标准的。南京离婚律师认为,该司法解释中所说的隐藏转移财产行为,主要表现在将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导致离婚时一方或者双方名下没有财产,或者财产几乎被转移一空;或将财产虚假过户,在没有真实的买卖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将不动产、车辆等贵重物品转移到第三人名下,而自己实际保持控制权,其目的是损害对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所有这些行为都涉及到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和改变。而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这样的转移和改变,因此不符合法定条件。专业离婚律师南京许光律师提醒: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处分的权利,但应该根据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协商处理重大事务的原则,协商一致后进行处分,否则会损害双方之间的感情。

(责任编辑: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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