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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解除后,女方可否因流产请求精神赔偿

时间:2017-10-04 22:59:24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点击: 662次
同居解除后,女方可否因流产请求精神赔偿

  在南京离婚律师许光律师的印象里,目前未婚同居和未婚先孕的现象都比较普遍,有时候女方出于职业发展、工作等等原因,而选择不把孩子生下来,这时候就会进行人工流产。那么,女方是否可以在分手后向男方请求精神赔偿?

  南京离婚律师认为,这种请求是无法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的,因为我国民事损害赔偿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如果要向男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就必须证明男方在女方堕胎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如果男方不存在过错,那么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以公平责任规则原则请求男方赔偿;但是同居关系作为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男女之间的人身关系,不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男女双方也无法向合法夫妻之间产生法定的互相扶助的义务,女方自行决定堕胎的行为,属于女方的自主行为,并非男方胁迫,因此以此为理由请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值得注意的是,男女双方同居直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双方自愿的行为,由此带来的怀孕、流产等后果,均应由双方自行承担,虽然由于男女双方不同的生理条件,怀孕、流产等后果客观上只能由女方承担,但男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并不存在主观和客观上的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

  那么,在双方同居行为中,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呢?如果同居期间一方因为争执打斗等行为造成另一方身体上的伤害,则另一方可对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女方因被男方殴打而造成流产的情况;而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行为造成另一方轻伤以上的伤害,则前者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另一方应当报案让公安机关介入处理,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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