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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律师许光解读:服刑人员能否办理结婚登记?

时间:2018-08-22 13:05:05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点击: 615次
南京婚姻律师许光解读:服刑人员能否办理结婚登记?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之中经常有人向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询问,服刑人员是否可以结婚这一问题。南京婚姻法专业律师认为,一般而言,只要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登记的要件,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双方就可以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服刑人员作为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虽然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其相应的民事权利仍然受到我国法律的保障,因此也享有结婚的自由。但是服刑人员在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仍会遭遇一定程度的实质障碍,其原因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符合条件的发给结婚证,没有办理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服刑人员希望结婚,则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但由于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可能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即使其申请在监狱看管人员的押送下,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监狱方面也一般考虑到安全因素不予批准。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许光律师认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法律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而民事行为能力是能够通过自身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者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则必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这两种法律上的能力,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结婚对自然人而言是一种民事权利,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具有结婚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不一定具有结婚的民事行为能力。结婚登记恰恰是需要当事人具有办理登记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在服刑的罪犯的民事行为能力,毫无疑问是受到了限制的,其人身自由被剥夺从而不能通过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这一行为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目前,民政部对于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问题作出了规定,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但是并未规定监狱一定要准许服刑人员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况且,民政部并非监狱的主管机关,监狱部门的主管机关是司法部,民政部的上述规定,主要用来约束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而无法约束监狱对于服刑人员的监管行为,因此监狱仍然有权拒绝服刑人员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申请。

  南京离婚律师认为,从人性化管理和鼓励服刑人员更好的接受改造,早日重新做人,成为合格的劳动者和建设者这一角度,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措施,切实保障服刑人员结婚权利的实现。比如允许在监管人员的押送下,服刑人员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派员在监狱驻点,专为服刑人员办理相应的登记。


      本文由南京离婚律师许光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7712855901)撰写,转载须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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