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南京婚姻律师解答:同居期间互相借贷能否抵消?

时间:2017-09-29 15:41:53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点击: 659次
同居期间互相借贷能否抵消?
       有当事人咨询:同居期间相互借贷产生的债务如何处理?债权人是否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借款?
       南京婚姻律师许光律师回答: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同居期间,双方只有共同的生活关系,不能比照婚姻享受法律上的保护,同时也无须履行夫妻双方的义务。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同居期间相互借贷产生的纠纷也纷纷产生。南京婚姻法专业律师认为,在法律上,同居期间相互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和其他自然人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没有什么不同,因为同居关系不能与合法结婚的夫妇之间的借贷关系相比。经过法定登记结婚手续而结成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如果互负债务,则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扣除。应当指出,同居人之间形成借贷关系的,应该提供相应证据,如借条、借据、打款记录等,有意保留相关证据有利于自身权益的保护。同居关系因为缺乏法律强有力的保护,当事人更要注重自力救济,不能被情感冲昏了头脑,而忘记对自己的权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责任编辑: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3)
踩一下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