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南京婚姻专家许光解析:事实婚姻能否补办结婚登记?

时间:2018-08-22 13:03:28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婚姻法专业律师许 点击: 705次
南京婚姻专家许光解析:事实婚姻能否补办结婚登记?

  在南京婚姻法专业律师许光律师的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询问事实婚姻可否补办登记以及补办登记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南京婚姻法专业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虽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双方当事人采取补办结婚登记补救措施,可以将事实婚姻转化为合法婚姻。对此,司法实践有不同的认识。婚姻登记溯及效力是指事实婚姻当事人重新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效力是否及于事实婚姻形成的开始。婚姻溯及力问题涉及到结婚年限的计算、婚姻登记档案的填写以及当事人根据其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也就意味着认可补办后双方形成的夫妻关系对于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的关系具有溯及力,这有利于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处理涉外婚姻纠纷时全面保护中国公民的权益。但是,补办结婚登记是否具有溯及力是需要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的,关键在于看双方当事人在什么时候、甚么阶段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还要尊重双方的意愿。

  相反的观点认为,从1994年2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未经登记的婚姻无效和不受保护的,人们了解到事实婚姻是无效婚姻且应该按照非法同居予以处理。如果对未经登记的事实婚姻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按照合法婚姻予以认定,实际上是一种倒退,对于禁止早婚也不利。因此,即使双方补办了登记,对登记前同居的效力也应不予认可。

  笔者认为,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未登记婚姻登记应当补办登记,但并不意味着立法是认可事实婚姻的。这种规定是基于我国实际情况做出的合情合理的安排,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实际存在着男女未达法定婚龄即结婚的情况,而且风俗上也不太重视领取结婚证书,认为只要办理了“喜宴”宴请乡亲四邻后即完成结婚仪式,成为合法夫妻。如果不允许通过补办结婚登记对这种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进行确定,实际上不利于我国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这样的规定是对结婚登记必要性的一种强调,同时也对符合领取结婚证书实质条件的同居男女提供了一个将他们之间的关系合法化、稳定化的手段。这种补办并不是无条件的,其适用的范围和产生的效力也不是无限制的。但是,由于“补办”一词在现实生活中本身就包含了溯及既往的意涵,而且如果同居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如果不能溯及既往,则和一对新婚夫妻办理结婚登记没有任何区别,《婚姻法》不必使用“补办”一词。因此,补办结婚登记应该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补办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该符合所有《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而只是缺乏法定的结婚形式要件,并长期同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甚至生育子女。

       本文由南京离婚律师许光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7712855901)撰写,转载须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南京婚姻法专业律师许)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2)
踩一下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