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解读:离婚实践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时间:2017-10-14 22:10:10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点击: 735次
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解读:离婚实践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在南京专业婚姻律师许光律师的执业过程中,有很多当事人向南京专业婚姻法律师询问我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理由离婚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南京专业婚姻法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精神,夫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财产关系,它主要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成立的,如果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可以认为夫妻关系已经没有存在下去的必要,继续存在也是不道德的,因此应当准许离婚。我国婚姻法规定,如果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还要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可以准许离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第一次提出离婚诉讼,法院通常会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准离婚,等到第二次起诉离婚放才准予离婚。

  笔者在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总结是,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属于一个事实认定的问题,而夫妻感情虽然属于主观范畴,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客观外在表象。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司法机关在长期的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具体把握的经验,主要体现在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是否存在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婚姻基础主要体现在婚姻的目的上。双方是出于彼此真诚喜爱对方,希望共同经营一个美好的家庭而结婚,还是被父母逼婚草草了事,甚或是出于对金钱、物质或者虚荣的追求而结婚,这些都会影响婚姻的基础。另外,双方结婚之后是否用心经营婚姻,做到夫妻间互谅互让,相互忠实,共同为家庭打拼和付出,也影响到婚姻的基础是否牢固,婚后感情是否良好。应该看到,婚姻关系中的夫妻感情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概念,结婚前、结婚后的不同时间段,夫妻感情可能从浓转淡,也可能由差变好,这都是取决于外在因素影响、夫妻双方对婚姻的投入和经营等主客观因素的综合作用。而离婚原因是一方提出离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体现了夫妻之间纠纷和矛盾的主要核心焦点。从离婚原因也可以考察双方价值观的异同和生活态度的分歧。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考虑,夫妻是否仍有感情基础,双方是否还进行思想情感的交流、是否维持夫妻生活,是否仍共同居住并对于家庭事务继续投入经济资源等。

(责任编辑: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5)
踩一下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