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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许光解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另一方是否要支付扶养费

时间:2018-08-22 13:06:20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点击: 728次
南京律师许光解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另一方是否要支付扶养费

  【案例】

  林某(男)和李某(女)于2001年结婚,林某年龄较大,比李某大将近20岁,婚后生有一女。后林某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受伤,失去劳动能力。李某见状,产生离婚想法,后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许离婚。李某后离家出走,对丈夫和女儿不管不顾。林某因身有残疾,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无法独立生活和抚养女儿。林某向南京婚姻专业律师咨询,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扶养费?

  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律师认为,男女双方因为结婚而形成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应该是平等的。夫妻一旦结婚,就具有互相扶助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该在物质上和生活上互相照料、互相扶助,如果一方因为种种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另一方在生活上要给予必要的照顾和供养,如夫妻一方患有疾病,另一方必须为其提供生活照顾和必要的医疗条件。如一方因故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方具有担任其法定代理人义务。上述义务只要结婚就会产生,并贯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终,不因夫妻感情是否变化而受到影响。如果一方不履行其法定的扶养义务,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其履行义务,给付扶养费。我国刑法中,还规定拒不履行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的扶养义务的,可构成遗弃罪。

  本案中林某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履行扶养义务,给付抚养费,并对其生活、医疗进行妥善安排。在司法实践中,只有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完全丧失生活来源等情况下,法院才会判决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抚养费的数额,人民法院参照以下标准确定:被扶养人的生活医疗实际需要、扶养人的支付能力和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本案中,林某因失去劳动能力,并需要接受治疗和扶养女儿,请求李某给付一定的抚养费,于法有据,但应按照其实际生活和医疗开支需要、当地人民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

  总体而言,如果有劳动能力的一方拒绝向失去劳动能力的一方支付扶养费,可采取的救济手段主要有:(1)请求有关部门调解;(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认为构成遗弃罪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本文由南京合同律师许光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7712855901)撰写,转载须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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